(2016)渝0106民初145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高郁福与重庆翔迪机电有限公司、骆承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郁福,骆承禹,重庆翔迪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4525号原告高郁福,男,汉族,1952年4月26日,职业不祥,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骆承禹,男,汉族,1972年6月16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翔迪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井口村大新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710243295。法定代表人封先才,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郁福诉被告骆承禹、重庆翔迪机电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高郁福系重庆市合川区的村民,原告高郁福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云门街道办事处铁家村村民委员会出具委托书,委托合作社统一将其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转租给他人经营,原告高郁福与被告骆承禹于2010年11月11日签订《租用田地协议》,约定原告高郁福将其一块二亩三分五厘六毫熟田出租给被告骆承禹,双方经铁家村书记、云门街道办事处用地批准同意。现原告请求判令确认原被告之间2010年11月11日签订的《租用田地协议》无效且要求被告恢复土地原状。经分析上述证据,本案属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农村集体土地位于重庆市合川区,应当由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向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