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113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秦继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秦继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138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9号。负责人:王百荣,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继伟,男,1984年8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被告秦继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秦继伟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