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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3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尹有成与何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有成,何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3民初1062号原告尹有成,男,195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被告何斌,男,1994年5月7日出生,汉族,汽车驾驶员,住罗田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田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8058986-0。法定代表人翁振宇,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有成诉被告何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有成因错列被告,起诉主体不符,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有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尹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259元,由尹有成负担。审判员  方澜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华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