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82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李清良与华阴市华山世知旅游有限公司、华阴市华山世知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良,华阴市华山世知旅游有限公司,华阴市华山世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2民初653号原告:李清良,男,193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梅,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阴市华山世知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华阴市。(以下简称市华山世知旅游)法定代表人:滑大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王益,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华阴市华山世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华阴市。(以下简称“华山置业”)法定代表人:辛凯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王益,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清良与被告华山旅游、���三人华山置业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原告李清良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清良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清良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李清良负担。审 判 长  李新荣人民陪审员  辛小利人民陪审员  陈红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孟庆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