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4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黄某、卞某等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卞某,朱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4刑初30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9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被告人卞某,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9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转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灌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转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灌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诉刑诉[2016]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月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卞某、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3月19日下午,被告人黄某、卞某、朱某至本县新安镇黄廷温泉休闲会所二楼男浴室更衣室内,先由被告人卞某、朱某踩点,后被告人黄某用插片开锁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曹某放在衣柜内的人民币4500元。2.2016年3月27日下午,被告人黄某至本县新安镇黄廷温泉休闲会所二楼男浴室更衣室内,用插片开锁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陈某放在衣柜内的人民币330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卞某、朱某已经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卞某、朱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曹某、陈某陈述,证人郭某证言,灌南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抓获经过、现场照片、现场平面图、户籍信息,退赔清单,收条,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1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卞某、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卞某、朱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卞某、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又能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据此,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根据本案被告人黄某、卞某、朱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1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的缓刑执行部分。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进行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罚金限于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14日止,取保候审之前被羁押的14日已被折抵)。2、被告人卞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于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1月1日止,取保候审之前被羁押的11日已被折抵)。三、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于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止,取保候审之前被羁押的13日已被折抵)。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海峰代理审判员 孙腾飞人民陪审员 杨 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花国栋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3、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4、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5、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6、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