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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终86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杨光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杨光勇,喻家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86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天府大道北段16号高新国际广场C座北面1楼、5楼、9楼。主要负责人:范丹彦,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凡迪,男,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光勇,男,195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正君,彭州市九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喻家强,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光勇、喻家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2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以与被上诉人杨光勇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9元,减半收取28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牛玉洲审判员  苟 峰审判员  付冬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春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