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高伟高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伟高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82刑初28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伟高某,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辉县。因犯寻衅滋事罪,1998年2月23日被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2002年6月6日被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2007年7月20日被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4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5年10月15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27日被辉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9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新辉检监所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伟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琪、代理检察员段瑞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伟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高伟高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浙J×××××机动车,在辉县市孟庄镇孟庄村由北向南行驶时,与相对方向范家健驾驶的豫G×××××机动车相撞,被告人高伟高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高伟高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77.31mg/100ml。2015年9月23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高伟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辉县市公安局胡桥派出所户籍证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豫新乡医学院司鉴中心(2015)毒检字第1244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辉公交认字(2015)第134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10接处警登记表、协议书、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1998)辉刑初字第11号、(2002)辉刑初字第165号、(2007)辉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豫北监狱罪犯档案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伟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高伟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伟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16年11月18日止。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顺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