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8民初42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9-08
案件名称
徐某与马继先马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马继先马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4293号之一原告:徐某,女,1927年8月2日出生,汉族,离休干部,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马继先马某,男,194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受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马继先马某继承纠纷一案后,被告马继先马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现被告马继先马某住天津市河东区,应当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诉争的遗产所在地在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被告马继先马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马继先马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申请费80元,由被告马继先马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 勉人民陪审员 唐世宏人民陪审员 刘建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