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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2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任桂英与山东商鼎投资集团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桂英,山东商鼎投资集团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2216号原告任桂英。委托代理人郑惠君,昌邑博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商鼎投资集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法定代表人张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裴军,系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孙琳琳,系该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桂英诉被告山东商鼎投资集团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付明琪人民陪审员  齐传升人民陪审员  王春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寇知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