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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69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梅红与唐奎,董存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红,唐奎,董存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6963号原告:梅红,女,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余曼,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511568493。被告:唐奎,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熊敏强,重庆长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210599553。被告:董存香,女,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神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756209728T。负责人:税萍,该支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镇体育村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903397387R。负责人:李林,该支公司总经理。上列二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元朝,重庆渝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2200610122659。被告: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68号大都会商厦第3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90529229P。负责人:唐丽琛,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罗强,男,该公司员工。原告梅红与被告唐奎、董存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富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从2016年9月29日至2016年10月26日为本案鉴定期间。原告梅红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计670元,由原告梅红负担。审判员  罗小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优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