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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执字第32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台州市正瑞轻合金精密成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台州市正瑞轻合金精密成型有限公司,彭乃北,陈志勇,郑再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路执字第32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商海北街3号。法定代表人周巩政。被执行人台州市正瑞轻合金精密成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朝阳村。法定代表人彭乃北。被执行人彭乃北,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瑞安市。被执行人陈志勇,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瑞安市。被执行人郑再平,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以(2015)台路商初字第2315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台州市正瑞轻合金精密成型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桥洋工业小区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台房权证路字第××、S0××87、S0048888号;土地证号:路国用(2012)第3号],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台路执字第3227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10月10日10时至2016年10月11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上述房产。2016年10月11日,买受人台州欧堤机械有限公司(企业营业执照:91331004MA28GP2U1T)以90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已从拍卖款中为其留有相应的份额,上述抵押权消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台州市正瑞轻合金精密成型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桥洋工业小区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台房权证路字第××、S0××87、S0048888号;土地证号:路国用(2012)第3号]的查封。二、撤销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的抵押权。三、被执行人台州市正瑞轻合金精密成型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桥洋工业小区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台房权证路字第××、S0××87、S0048888号;土地证号:路国用(2012)第3号]归买受人台州欧堤机械有限公司(企业营业执照:91331004MA28GP2U1T)所有。四、买受人台州欧堤机械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汪东军执 行 员 毛奇奇执 行 员 梅文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潘柳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