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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4民初19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金苹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林中超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金苹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林中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4民初1911号原告四川金苹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科创园区浣花路18号。法定代表人:常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宝东,系公司业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江,系公司物业项目经理。被告林中超,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金苹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林中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金苹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中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金苹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对被告林中超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金苹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减半征收诉讼费25元,由原告四川金苹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蹇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维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