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627民初19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广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云锋、王提对、陆照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云锋,王提对,陆照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627民初1984号原告:广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奎,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文,云南晨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云锋,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壮族。被告:王提对,女,1986年7月9日出生,壮族。被告:陆照文,男,1976年1月3日出生,壮族。原告广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云锋、王提对、陆照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广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付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达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