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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01执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雷兆前、雷兆富、雷照珍与库尔勒市寿康老年公寓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兆前,雷兆富,雷照珍,库尔勒市康寿老年公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01执字第1118号申请执行人雷兆前,男,汉族,1968年12月16日生,现住库尔勒市。申请执行人雷兆富,男,汉族,1973年8月10日生,现住库尔勒市。申请执行人雷照珍,女,汉族,1968年3月17日生,现住广东省湛江市。被申请执行人库尔勒市康寿老年公寓。住所地英下路英下三巷138号,法定代表人谭兴国,院长。申请执行人雷兆前、雷兆富、雷照珍申请执行库尔勒市康寿老年公寓赔偿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库尔勒市康寿老年公寓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2015)库民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执行标的为143510.19元,执行费2052.6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部分案件款30000元缴纳至本院账户,我院依法将部分案件款30000元发放给申请人。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银行查询也没有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库民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当被执行人如有可供执行条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113510.19元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吴 萍审判员 段凤梅审判员 胡新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若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