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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01民初54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罗雪与阿克苏玛雅房屋经纪有限公司、韩丽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雪,阿克苏玛雅房屋经纪有限公司,韩丽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2901民初5405号原告罗雪,女,汉族,1992年10月30日出生,住阿克苏市。被告阿克苏玛雅房屋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新城区塔北路。法定代表人:宴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韩丽方,女,汉族,1987年1月3日出生,某公司经纪人,住阿克苏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雪诉被告阿克苏玛雅房屋经纪有限公司、韩丽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负担。助理审判员安宁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杨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