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74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罪犯余立珍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立珍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7491号罪犯余立珍,女,汉族,初中文化,1967年7月26日出生于湖北省蕲春县,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2010)宜刑初字第8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立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至2025年8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4月19日、2015年2月5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1716号、(2015)宁刑执字第64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余立珍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4年2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6年9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余立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罪犯余立珍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已履行全部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宜兴市人民法院出具的罚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余立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涉毒犯罪,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立珍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3年3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