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02执9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明珠与被执行人大同市祥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明珠,大同市祥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02执932号申请执行人沈明珠,男,汉族,1960年10月26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凤凰花园1号楼1-7。被执行人大同市祥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村西。法定代表人杨爱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钱给付一案中查证,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500000元,利息1440000执行费51800元,共计49918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车管,房产等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202民特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建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