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3刑更31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梅聂协助组织卖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梅聂
案由
协助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3144号罪犯梅聂,男,1993年8月9日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5)南法刑初字第00466号刑事判决,认定梅聂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未执行),追缴违法所得(未退)。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6年10月21日以罪犯梅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对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等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梅聂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应准予减刑。鉴于其对财产刑尚未执行,违法所得未退,应予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梅聂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山中审 判 员 庞志红代理审判员 南洪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