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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4财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圆与被申请人方宏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圆,方宏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4财保132号申请人李圆。被申请人方宏新。申请人李圆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以被申请人方宏新名义登记并享有使用权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白庙街办花竹村的林地及该林地上的林木。申请人李圆已向本院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以被申请人方宏新名义登记并享有使用权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白庙街办花竹村的林地及该林地上的林木。上述林地及该林地上的林木在查封期间交由被申请人保管、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他项权利等。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由申请人李圆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墙登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