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20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战荣、高海燕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战荣,高海燕,赵社荣,王巧凤,孟保军,白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2048号申请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163XXXX,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乌兰镇三居委阿尔巴斯街西西鄂尔多斯路南。法定代表人王虎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继飞,男,公民身份号码×××,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赵战荣,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高海燕,女,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赵社荣,男,195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王巧凤,女,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孟保军,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白丽霞,女,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战荣、高海燕、赵社荣、王巧凤、孟保军、白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24民初2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敖日 格乐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琪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