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刑终3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赵善江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善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终393号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善江,男,1954年10月6日,汉族,大学本科,系无无,地址:长春市朝阳区长飞小区*号楼3门***室,地址:长春市朝阳区;涉嫌诈骗罪。辩护人无,律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善江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吉0104刑初1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善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善江及其辩护人无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首先概述原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和判决结果;其次概述上诉、辩护的意见;最后概述人民检察院在二审中提出的新意见)。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二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最后针对上诉理由中与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有异议的问题进行分析、认证)。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是正确的。对于上诉人、辩护人或者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等在适用法律、定性处理方面的意见,应当逐一作出回答,阐明不予采纳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邵 坤审 判 员  梁福庆代理审判员  臧万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苗 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