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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4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郭江秀与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江秀,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4执444号申请执行人:郭江秀,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位,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丁洪卫,经理。郭江秀诉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2015)船民二初字第776号民判决,判决主文内容:一、被告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郭江秀预付款3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715元(原告郭江秀已预付)由被告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江秀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的举证及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鉴于此种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闫 伟审 判 员  张亚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沈佳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