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4民初37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赵景彦与李目文、李东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景彦,李目文,李东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3779号原告:赵景彦,男,195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李目文,男,60岁,汉族,农民,现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李东海,男,50岁,汉族,农民,现住山东省巨野县。赵景彦与李目文、李东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赵景彦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景彦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景彦负担。审判员 黄守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