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执字第107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北京首体昊朗体育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闵超,北京首体昊朗体育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民执字第10746号申请执行人闵超,男,1986年8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首体昊朗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海淀区北三环西路11号17号北楼房。法定代表人王铮,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闵超与北京首体昊朗体育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首体昊朗体育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北京首体昊朗体育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60.00元,已发还申请人闵超。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首体昊朗体育管理有限公司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 玲审 判 员 王金鑫助理审判员 张翼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程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