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民辖终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周毅斌与梁文林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毅斌,梁文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民辖终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毅斌,男,汉族,1965年5月2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文林,男,汉族,1968年1月29日出生。上诉人周毅斌不服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15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或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理由:虽然双方签订的清算办法约定双方可到各自当地法院起诉,但清算办法属于无效约定。本案应由涉案的陕西共大工贸有限公司、西安卓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共大卓广公司清算办法》约定双方可到各自当地法院起诉,该约定合法有效。原审原告梁文林向其住所地法院蒲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蒲城县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少锋审 判 员  王米米代理审判员  刘伟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