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2民初25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夏节仲与陈得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节仲,陈得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2民初2553号原告:夏节仲,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陈得进,男,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夏节仲与陈得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2016年10月27日,夏节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夏节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夏节仲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金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丹丹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