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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3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黄文滔黄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滔黄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23刑初227号公诉机关广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文滔黄某(曾用名黄世杰黄某杰),男,199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广宁县人,现住广宁县。2016年7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广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6)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文滔黄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水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文滔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的一天,被害人黎某叫被告人黄文滔黄某帮忙在网上购买苹果手机,手机到货后黎某认为手机不好要求被告人黄文滔黄某退换。被告人黄文滔黄某觉得可乘机诈骗黎某,遂陆续编造与网店店家的联系短信,以“申请退换需要交手续费”、“申请网购退款的银行卡的余额不足需往银行卡里存款”“转账不成功需重新或者继续办理”等为由不断向黎某索要现金或者要求往其提供的银行账号汇款。为让黎某安心,不断往其提供的银行账号汇款,被告人黄文滔黄某还告知黎某“这些钱网上是有记录的,成功办理退款手续后会连同退货款一分不少全额退还”。直至2016年6月30日案发,被告人黄文滔黄某从黎某处骗得现金或者从银行卡上转走合共51000多元。被告人黄文滔黄某除1万多元用于在网上购买手机外,其余41000元被其用于网络赌博、挥霍花光。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勘验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文滔黄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出对被告人黄文滔黄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黄文滔黄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的一天,被害人黎某叫被告人黄文滔黄某帮忙在网上购买苹果手机,手机到货后黎某认为手机不好要求被告人黄文滔黄某退换。被告人黄文滔黄某觉得可乘机诈骗黎某,遂陆续编造与网店店家的联系短信,以“申请退换需要交手续费”、“申请网购退款的银行卡的余额不足需往银行卡里存款”“转账不成功需重新或者继续办理”等为由不断向黎某索要现金或者要求往其提供的银行账号汇款。为让黎某安心,不断往其提供的银行账号汇款,被告人黄文滔黄某还告知黎某“这些钱网上是有记录的,成功办理退款手续后会连同退货款一分不少全额退还”。直至2016年6月30日案发,被告人黄文滔黄某从黎某处骗得现金或者从银行卡上转走合共51000多元。被告人黄文滔黄某除1万多元用于在网上购买手机外,其余41000元被其用于网络赌博、挥霍花光。再查明,2016年10月24日,被告人黄文滔黄某的亲属代其退赔50000元给被害人黎某,并取得被害人黎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黎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辨认照片说明、电子证物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检查笔录、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文滔黄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归案后,被告人黄文滔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文滔黄某的亲属代其退赔50000元给被害人黎某,并取得被害人黎某的谅解,对被告人黄文滔黄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文滔黄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同时对被告人黄文滔黄某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偏重,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文滔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7日起至2017年7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3页共5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