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民终4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林顺喜与周毅、万晓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毅,林顺喜,万晓敏,庄玲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42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毅,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元元,浙江航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顺喜,男,1968年4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郑秀静,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万晓敏,女,1966年4月17日出生。原审被告:庄玲华,女,1965年3月3日出生。上诉人周毅为与被上诉人林顺喜、原审被告卢霖洲、万晓敏、庄玲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2民初3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6年10月27日,周毅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毅撤回上诉申请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未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周毅撤回上诉申请。二审案件受理费21318元,减半收取10659元,由上诉人周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良岳审 判 员 何士锋审 判 员 曾庆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项道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