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5执70号恢1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朱上斌与沈凤莲、卢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上斌,沈凤莲,卢洪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05执70号恢1申请执行人:朱上斌,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沈凤莲,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卢洪文,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乳源县。申请执行人朱上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沈凤莲、卢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规定:一、被执行人沈凤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所欠借款本金xxxxx元及利息(按判决)给申请执行人。二、被执行人卢洪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xxx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卢洪文存款xxxx元,该款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并终结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恢复本案的执行。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沈凤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沈凤莲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机xxxxx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沈凤莲立即支付xxxx元给申请执行人,余欠借款本息于2017年1月27日前全部还清。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即具有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合法有效。协议履行期间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0205执70号恢1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胜芳审判员 周超盛审判员 黄丽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