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21民初28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原告盘锦裕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诉被告张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裕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张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1民初2864号原告:盘锦裕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营业场所:盘锦市大洼区。负责人:任飞,该物业公司经理。被告:张丹,女,1981年8月6日出生,民族与职业不详,住盘锦市大洼区。原告盘锦裕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诉被告张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裕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