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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民初44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刘学斌与王非、郭正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斌,王非,郭正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4471号原告:刘学斌。被告:王非。被告:郭正兰(系被告王非妻子)。原告刘学斌与被告王非、郭正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刘学斌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学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管仕芳人民陪审员  杜 杨人民陪审员  陶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