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执11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邢志华与袁强、孙其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志华,袁强,孙其霞,沂水奇强太阳能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02执1157号申请执行人:邢志华,男,1970年8月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袁强,男,1979年6月16日,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被执行人:孙其霞,女,1979年7月6日,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被执行人:沂水奇强太阳能厂,组织机构代码08719221-9,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龙家圈镇龙张路前马荒段。负责人袁强,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兰民初字第3012号民事调解书,在申请执行人邢志华与被执行人袁强、孙其霞、沂水奇强太阳能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沂水奇强太阳能厂的土地使用权(7亩)、钢结构大棚(1000平方)、办公室(平房3间)、宿舍(平房3间)、仓库(平房400平方),申请执行人邢志华于2016年10月21日申请解除对该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沂水奇强太阳能厂名下的土地使用权(7亩)、钢结构大棚(1000平方)、办公室(平房3间)、宿舍(平房3间)、仓库(平房400平方)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红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