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15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李军与李秉政、陕西鑫兴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李秉政,陕西鑫兴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1577号申请执行人李军。被执行人李秉政。被执行人陕西鑫兴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太元路28号付8号。法定代表人李秉政,系该公司总经理。李军与李秉政、陕西鑫兴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8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李秉政、陕西鑫兴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李军借款人民币50万元整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自2015年8月12日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合计按月息2%计算)。案件受理费9880元、保全费3560元,由李秉政、陕西鑫兴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截止2016年10月27日利息为元、违约金元。本案执行费为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秉政、陕西鑫兴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军战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6)陕0402执1577号李秉政、陕西鑫兴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李军申请执行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8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军借款人民币50万元整及截止2016年10月27日利息为元、违约金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9880元、保全费3560元、本案执行费元。开户银行:长安银行咸阳玉泉路支行户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账号:79642100050112011100012866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可能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