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刑终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何德勤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终136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某,个体。因本案,于2014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2015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黄卫党,江苏同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2月3日作出(2015)灌刑初字第0013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何某某不服,于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何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死亡,该事实有其火化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共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的事实清楚。鉴于上诉人何某某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诉人何某某犯诈骗罪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 洁代理审判员 齐 扬代理审判员 张清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乔以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五)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