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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55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厚森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厚森,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5531号原告王厚森,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李某。原告王厚森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厚森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被告李某现已离开居住地,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手续。本院认为,因被告李某不是本地居民,现已离开商丘,目前下落不明,且原告又提供不出被告李某的确切住址,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厚森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收取原告王厚森的受理费149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宽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端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