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2执8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威海通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威海盛世信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通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威海盛世信德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8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威海通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威海盛世信德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5月12日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执行期间,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092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玲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