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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执1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宋淑艳与刘继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淑艳,刘继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1177号申请执行人:宋淑艳,住内蒙古。被执行人:刘继宏,住洮北区。本院在执行宋淑艳与刘继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按协议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802民初192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协议自动履行义务,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忠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立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