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执1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宋淑艳与刘继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淑艳,刘继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1177号申请执行人:宋淑艳,住内蒙古。被执行人:刘继宏,住洮北区。本院在执行宋淑艳与刘继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按协议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802民初192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协议自动履行义务,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忠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立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