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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执11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1167吕金平与王大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金平,王大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3执1167号申请执行人吕金平,男,1979年8月29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执行人王大明,男,1968年8月18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申请执行人吕金平与被执行人王大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183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48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评估费300元,总计5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 玮审判员 邰成贵审判员 许社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子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