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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6刑初529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92年2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6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五里村大陈湾**号,住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五里村大陈湾**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7月20日和同年8月3日分别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和逮捕。现羁押于黄陂区看守所。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武陂检刑诉(2016)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世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4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在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潘家田321号新视听KTV202包间与刘静一同唱歌时,趁刘静上厕所离开之际,将其放在沙发上的一部价值人民币500元的白色oppo手机及内装有现金人民币8750元的黑色手提包一个盗走后逃离。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手机,并发还失主;被告人陈某近亲属退赔受害人刘静人民币8750元,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报案陈述、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陈某身份信息材料;失主刘静的陈述;物价鉴定意见;指认现场照片、扣押提取笔录及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陈某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后能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其所在社区愿意接受其进行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颖人民陪审员  许庆发人民陪审员  刘火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