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7民特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刘斌与房玉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斌,房玉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特80号申请人:刘斌,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房玉武,男,196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刘斌与房玉武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刘斌、房玉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7日经本院指定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申请人房玉武于2016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人刘斌借款8万元及约定利息(利息按年息8千元计算)。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斌与房玉武于2016年10月27日经本院指定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于法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