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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70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罪犯陆正方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正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7064号罪犯陆正方,男,汉族,研究生文化,1953年11月18日出生,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4日作出(2010)宁刑二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正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至2027年1月17日止),没收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受贿赃款折合人民币4819574.02元、巨额资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所得折合人民币5598987.37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23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677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陆正方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25年1月17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同年8月29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10月25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代表江苏省南京监狱民警秦洁、时国,检察机关南京市钟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健民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认为,罪犯陆正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以来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没收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已履行,涉案赃款已全部追回,建议法院对其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罪犯陆正方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并获得相应的行政奖励;执行机关本次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期、积分考核、行政奖励情况均符合法律规定,建议法院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陆正方能够认识自己犯罪性质严重,造成社会负面影响大,深感对不起组织和人民。在服刑期间遵规守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以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受到监狱表扬二次,判决确定没收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已缴纳,犯罪所得赃款已全部退清。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台账、罪犯陆正方书写的悔罪书、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出具暂扣款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陆正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正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4年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