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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54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朱嘉琪与张志庭、朱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嘉琪,张志庭,朱宋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1民初5401号原告:朱嘉琪,女,199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委托代理人:李凌峰,浙XX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庭,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朱宋英,女,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原告朱嘉琪诉被告张志庭、朱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嘉琪的委托代理人李凌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志庭、朱宋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嘉琪起向本院提出请求:1、被告张志庭、朱宋英归还归还原告朱嘉琪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的利息136000元(按月利率10‰计算),并支付自2016年7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0‰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张志庭、朱宋英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张志庭、朱宋英系夫妻,也是原告朱嘉琪的姑父、姑母。2013年2月1日,被告张志庭因作生意需要,将原告朱嘉琪从父亲处继承的400000元现金借走,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明确月利率按10‰计算,次月结算。被告张志庭按约定支付7个月的利息后,便以各种理由拖延不再支付利息。现原告因购房需要多次向被告张志庭催讨还款,但被告张志庭拒绝还款。原告认为,被告朱宋英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原告朱嘉琪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借条1份,用以证明被告张志庭于2013年2月1日向原告朱嘉琪借款400000元,双方约定按月利率10‰计算,次月结息的事实。2、结婚登记审查表1份,用以证明被告张志庭、朱宋英于1989年12月6日登记结婚的事实。被告张志庭、朱宋英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朱嘉琪提供的证据,被告张志庭、朱宋英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符合证据的构成要件,且有证明力,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1、2013年2月1日,被告张志庭向原告朱嘉琪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朱嘉琪借款400000元,并约定按月利率10‰计息,次月结息。但被告张志庭在支付7个月的利息后,不再支付利息。经原告朱嘉琪催讨,被告张志庭至今未还款、付息。2、被告张志庭与朱宋英与1989年12月6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被告张志庭向原告朱嘉琪借款40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张志庭出具的借条为凭,足以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张志庭取得借款后未按约支付利息且经原告催讨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金,显系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张志庭归还借款400000元,支付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至的利息136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0‰计算)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债务发生于被告张志庭、朱宋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朱宋英对该借款应承担共同归还的责任。被告张志庭、朱宋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志庭、朱宋英归还原告朱嘉琪借款400000元;二、被告张志庭、朱宋英支付原告朱嘉琪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至的利息136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的利息(按本金400000元、月利率10‰计算)。上述第一、二项款项,被告张志庭、朱宋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60元,由被告张志庭、朱宋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马 骏人民陪审员  戚利达人民陪审员  孙明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