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2民初26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岱山县海蓝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何慧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岱山县海蓝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何慧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2693号原告:岱山县海蓝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高亭镇鱼山大道691号211、213、214、216室。法定代表人:田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金尔,浙江泽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剑哲,浙江泽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慧芬,女,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个人经营,住舟山市定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夏通,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岱山县海蓝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慧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岱山县海蓝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63元,减半收取2281.50元,由原告岱山县海蓝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钧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飞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