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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商混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益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商混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益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黄梅梅,王坤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809号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北侧1栋418室。法定代表人张夕勇,董事长。被告云南商混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北市区银河片区银河大道西侧郡城小区18幢3单元1层102号。法定代表人王坤坤,总经理。被告云南益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石安公路昆明建华商城C栋7-8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黄梅梅。被告黄梅梅。被告王坤。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南商混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益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黄梅梅、王坤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案受理费60018元,减半收取30009元,由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陶湘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