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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民一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玉芳、王健与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芳,王健,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民一初字第00199号原告:张玉芳,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王健,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上列二位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冯继辉,安徽照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法定代表人:张继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丽涛,安徽丽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芳、王健诉被告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芳、王健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玉芳、王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芳、王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00元,减半收取16200元,由张玉芳、王健负担。审 判 长  杨开多审 判 员  吕越峰代理审判员  刘威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庆附相关法律文书: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