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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刑初19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孟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02刑初1956号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男,1951年10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汉族,中共党员,个体工商户,住临沂市兰山区。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田永刚,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6]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长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及其辩护人田永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孟某在无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从河北省晋州市大量购进“汰渍”、“奥妙”、“立白”、“雕牌”、“超能”、“碧浪”等品牌透明皂及洗衣粉,在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八路兰田国际商贸城门头内销售,并租赁临沂市罗庄区杜三岗村民房做为仓库。2016年3月1日,侦查机关在被告人孟某门头内扣押“汰渍”洗衣皂142箱、“汰渍”洗衣粉82袋、“奥妙”洗衣皂274箱、“奥妙”洗衣粉35袋、“雕”牌透明皂1190箱、“雕”牌洗衣粉19袋、“立白”洗衣皂902箱、“立白”洗衣粉34袋、“超能”洗衣皂粉24箱、“超能”洗衣皂206箱,价值共计24598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高某、段某、诸某、孟某等人的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商标注册证明,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其他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孟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依法应予惩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罪名成立。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系初犯”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孟某归案后坦白认罪,悔罪表现好,积极缴纳罚金,故对其可予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应到居住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孟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二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追缴的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孟宪菊人民陪审员  徐京秀人民陪审员  王玉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