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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民初36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陈晓杰与天津永泰君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杰,天津永泰君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3648号原告:陈晓杰,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天津永泰君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民族路与博爱道交口君临大厦西门。法定代表人:苏韵。原告陈晓杰与被告天津永泰君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陈晓杰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晓杰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杰撤诉。公告费260元,由原告陈晓杰负担。审 判 长  金晨生审 判 员  张凌志人民陪审员  梁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王雅琦书 记 员  靳 超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