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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林朝均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朝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3刑初1043号公诉机关桐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朝均,男,1994年12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91994********,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云南省彝良县龙海乡龙海村大田组**号。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8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6年10月5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桐乡市看守所。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6]10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朝均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昌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朝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4日晚,被告人林朝均在桐乡市石门镇天恩网吧门口处,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盗走被害人陈志焱停放于此处的爱玛牌二轮电动车一辆,价值3453元。案发后,涉案赃车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林朝均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朝均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以上事实,被告人林朝均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估价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朝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作案一起,窃得财物价值34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朝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涉案赃物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量刑时予以考虑。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朝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十一日,折抵刑期十一日,即自2016年10月5日起至2017年3月2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韩卫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峰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