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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8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原告汪志伟与被告曾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志伟,曾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8民初956号原告汪志伟,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曾凤英,女,196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依法受理原告汪志伟诉被告曾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汪志伟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凤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志伟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志伟撤回对被告曾凤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志伟负担。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一超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