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2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营城子至松江河高速公路靖宇段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与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营城子至松江河高速公路靖宇段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2执477号申请执行人营城子至松江河高速公路靖宇段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营城子至松江河高速公路靖宇段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靖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靖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靖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新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军 搜索“”